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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21:7,14不可娶妓女或被汙的女人為妻,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,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。…
利未記 22: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,或是被休的,沒有孩子,又歸回父家,與她青年一樣,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;只是外人不可吃。
民數記 30:9「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,都要為定。
以西結書 44:22不可娶寡婦和被休的婦人為妻,只可娶以色列後裔中的處女,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。
馬太福音 5:32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她做淫婦了;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
馬可福音 10:11耶穌對他們說:「凡休妻另娶的,就是犯姦淫,辜負他的妻子;
哥林多前書 7: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,就由他離去吧!無論是弟兄,是姐妹,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,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