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19:7
第三天若再吃,這就為可憎惡的,必不蒙悅納。
交叉引用 (Cross Ref)
利未記 7:18
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,這祭必不蒙悅納,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,反為可憎嫌的,吃這祭肉的,就必擔當他的罪孽。

利未記 19:6
這祭物要在獻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,若有剩到第三天的,就必用火焚燒。

利未記 19:8
凡吃的人必擔當他的罪孽,因為他褻瀆了耶和華的聖物,那人必從民中剪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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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未記 19: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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