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伯來書 7:18
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,所以廢掉了——
交叉引用 (Cross Ref)
羅馬書 8:3
律法既因肉體軟弱,有所不能行的,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,做了贖罪祭,在肉體中定了罪案,

加拉太書 3:21
這樣,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?斷乎不是。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。

希伯來書 7:11
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,倘若藉這職任能得完全,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,照麥基洗德的等次,不照亞倫的等次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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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伯來書 7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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